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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先一步的无障碍社会

福利车辆积极支持残疾人出行

    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在EU主要国家和北美等地,针对福利车辆及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公共交通部门开展了实地调查,并将调查结果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布。现将其部分内容介绍如下。(出处:2000年欧洲调查,2001年美国调查)

通过禁止歧视的法律推进无障碍化


用于接送残疾人的美国无障碍客车。

    美国于1990年制定了ADA(美国残疾人法:American Disability Act),以保障残疾人在就业和受教育、交通工具和购买住宅等方面享受均等的机会,同时,还规定公共交通工具、交通基础设施、建筑物等必须实施无障碍化和提高方便程度。此举引起了全社会对福利车辆的关注,推动了残疾人可以自行驾驶的带有驾驶辅助装置的车辆的普及。
    驾驶执照的颁发工作由各州独立管辖,虽然各州对考取驾照年龄等有不同规定,但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考取驾驶执照的权利。考取驾照时,州立职业训练所和康复医院的工作人员会全程提供支持,以帮助残疾人学习和掌握带有驾驶辅助装置车辆的驾驶技术,一直到他取得驾照。
    购置车辆时,每个州都会发生消费税,但也有一些州对于购置残疾人用车辆和辅助器材实行免税。此外,州政府的职业训练局为即将就业的残疾人,在购置驾驶辅助装置和车辆方面提供服务并支付补贴。
    在公共交通工具方面,强制要求各地的长途客车及城际客车必须安装升降装置,以方便轮椅人士乘坐。此外,还要求各城市和乡镇的公共汽车运营商提供辅助性公共交通服务(Paratransit),即非定线的小型客车和厢式车等替代交通工具叫车服务,只要残疾人事先打电话预约,即可在指定时间、指定地点提供接送服务。

为乘车出行带来方便的“Motability Scheme”


英国还颁布了强制要求允许导盲犬乘车的法律。 AFP=时事

    英国于1997年在政府的支持下,启动了方便残疾人乘车出行的一揽子援助制度“Motability Scheme”。根据这项制度,残疾人可以利用政府支付的“出行补贴”购买汽车。在该制度框架内购置的车辆占英国新车市场的5.3%。另外,改装汽车时也可以根据残疾的程度享受来自该项制度的“改装补贴”。
    在英国,残疾人的出行重要性得到普遍认同,残疾人16岁即可考取驾驶执照,而普通人17岁才能考取。而且,残疾驾驶员及为残疾人驾驶的人除了免交机动车物品税外,还享有一定的停车特权。
    在公共交通领域,1995年制定的DDA(禁止歧视残疾人法: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)禁止在雇用以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等方面歧视残疾人,使得无障碍化在所有领域得到推进。自2000年1月起,政府要求在伦敦市内运行的所有出租车必须安装斜坡,客车中的新车也必须安装方便轮椅人士的装置。

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,对购买新车者给予经济援助


可以坐在轮椅上方便地上下车的瑞典小型客车。

    以福利国家而闻名的瑞典,从20世纪60年代起便形成了为残疾人谋求机会均等的意识形态,如今,在优越的法律制度下,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全面保障,他们能与健康人一样追求机会、待遇及自身可能性。
    在残疾人的出行方面,公共运输系统以方便所有人为前提,设有诸多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法规和体系,其中一项是STS(Special Transport Service)。有了STS,残疾人和老年人可在不超过普通人所花费的公共交通费的范围内,乘坐出租车或特殊车辆出行,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。当出行范围跨越2个以上的地方政府时,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。
    在面向残疾人提供汽车相关援助方面,有一部1988年生效的法律。根据该法律,只要符合一定条件,即可享受四种汽车补助。这四种补助是,(1)购买新车时的基本补助(3,700克朗)、(2)低收入者的收入补助(追加4,800克朗)、(3)考取驾驶执照的费用补助、(4)改装时的改装补助(未设上限)。瑞典每年有近2,500名残疾人享受上述汽车补助,政府每年为此支出大笔财政费用。
(1克朗=约12日元/2000年调查当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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